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81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柯淑麗
上列原告對被告鈦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94,898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未為繳納,扣除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欠58,9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