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8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8762號債權人丙○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受讓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丙○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丙○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已通知債務人之債權讓與公告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