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8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8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8597號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因與債務人戊○○、庚○○、己○○、乙○○○、 許蔡 、甲○○○、丁○○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債務人庚○○、己○○、乙○○○、許蔡、甲○○○、丁○○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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