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君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君豐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君豐公司),因經濟不景氣,營收狀況大幅影響,無法繼續經營,且無力清償債務,嗣經主管機關於民國99年10月11日命令廢止登記,而現今公司總資產已不足清償公司所負債務,為此爰依法聲請破產宣告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及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尚須有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僅有合作金庫銀行一人,債權金額為新臺幣61萬9,000元,除此之外別無其他債權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並無多數債權人,要無組成債權人會議進行破產程序並達成破產制度使多數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目的,則按上揭說明,自無破產宣告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君豐公司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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