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51號上訴人 魏漢津張漢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邦綿 因101年度訴字第1551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52,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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