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78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智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1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呂智燕業於民國102年1月6日死亡,有嘉義縣水上分局民國102年1月14日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附之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吳育霖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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