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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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38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住臺北市○○路○段○○號
送達代收人 蔣錫芬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燦津 即大東體育用品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黃燦津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