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7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 民霏
郭光哲
一、債務人 陳民霏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捌拾貳萬伍仟零柒拾柒元及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陸萬叁仟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光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79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光哲、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3%│││558250│民霏│1月21日起│││││77元│││││├──┼───┼─────┼──────┼──────┼───────┤│002│新臺幣│郭光哲、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3%│││111635│民霏│1月21日起│││││02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光哲、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8250│民霏│2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郭光哲、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1635│民霏│2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5790號)
一、緣債務人陳民霏邀同郭光哲為保證人於民國103年2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833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33年2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63%,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陳民霏邀同郭光哲為保證人於民國103年2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167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33年2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63%,按月計付。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4年11月21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66,988,579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並經向主債務人陳民霏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郭光哲應負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繳款明細.利率查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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