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88號
原 告 曾駿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拔格司有限公司間給付績效獎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