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31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芷謙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鼎大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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