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86號
原   告  羅瑞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黃雯婷郭俊佑 間國家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1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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