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86號
原 告 羅瑞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黃雯婷 、 郭俊佑 間國家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1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