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重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國字第16號原告 林蘭銀 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被告 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53,970,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40,518,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