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84號聲請人 陳櫻桂 代理人 陳櫻月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6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佩瑩附表:股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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