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648號債權人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佘元田 債務人 潘德全
潘金枝
一、債務人潘德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七二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潘德全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金枝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潘德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七二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潘德全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金枝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