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45號聲請人 黃國松 上列聲請人黃國松因與相對人 林茂雄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國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敍明票據提示日,究於何時提示?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茂雄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