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4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告 王華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參佰陸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