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461號原告甲○○被告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8年度易字第17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刑事案件犯罪之被害人為 蔡少祺 等,而原告為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其非該刑事案件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顯,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不合法,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林學晴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