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郁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9年度執聲字第1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郁陵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郁陵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原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合。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所犯附表各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30日①105年3月24日至同年105年3月31日②105年3月31日③105年7月6日至105年7月13日④105年7月19日(原聲請意旨所載犯罪日期有誤,應予更正)105年3月2日(原聲請意旨所載犯罪日期有誤,應予更正)106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6587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768、769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768、76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速偵字第58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桃簡字第24號107年度訴字第192號107年度訴字第192號107年度壢簡字第290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5日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107年10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桃簡字第24號107年度訴字第192號107年度訴字第192號107年度壢簡字第29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24日107年11月13日107年11月13日107年11月30日備註1.編號1、4至12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2.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9日106年10月20日106年10月29日106年10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速偵字第5806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458、45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458、45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1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壢簡字第290號107年度審簡字第704號107年度審簡字第704號107年度湖簡字第510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壢簡字第290號107年度審簡字第704號107年度審簡字第704號107年度湖簡字第51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30日107年12月14日107年12月14日108年2月12日備註編號9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5日106年10月13日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729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9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1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竹北簡字第709號107年度竹簡字第694號107年度桃簡字第2473號108年度易字第178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8日107年10月31日108年4月22日108年8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竹北簡字第709號107年度竹簡字第694號107年度桃簡字第2473號108年度易字第1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1日108年4月12日108年5月13日108年9月10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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