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聲請人 程美玲 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㈠應說明有無積欠保證債務?如有,應詳載債權人名稱、主債
務人姓名、債權金額,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㈡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㈢聲請人自陳於永康自強黃昏市場擺攤賣涼麵,每月營業額約
21,000元,應說明目前是否仍有從事擺攤工作?如有,應據實說明營業情形(每月營業額、營業成本、淨收入等),併提出相關資料(例如計帳資料、進貨成本收據、收入切結書等),若未達課稅標準者,亦應一併提出未達標準之證明文件到院參辦。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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