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7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高滋霙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道鵬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沛潔
一、債務人張道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零貳萬捌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張道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沛潔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道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張道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沛潔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