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7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明德於民國101年0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07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