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08號上訴人即原告安麗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秋珠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建智 即瑞生醫院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0,2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