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83號原告即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83號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26,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