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姿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2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姿穎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1行關於「陳姿穎」之記載補充為「陳姿穎(原
陳美芬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3頁第8行、第4頁第10
行、第5頁第4行、第11行、第18行關於「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之記載,應更正為「提款卡及密碼」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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