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000號
上 訴 人  林明珠
       蔡仁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宜禎 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7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47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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