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655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王朝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9,6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9655號編號本金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計算方式起迄日計算方式0017,266元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026,510元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032,046元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0435,277元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0519,720元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0618,120元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0718,120元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0815,576元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0914,940元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01012,052元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同左列利息起迄日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