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65號原告 許瑞薇 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均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同案被告 黃林 滿足所涉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14號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是以,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僱用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所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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