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87號原告新善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展 被告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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