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41號原告麗登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黃月卿 被告和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惟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買賣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依買賣合約書第25條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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