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476號債權人 黃俊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羿秀 、 張瑞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陳羿秀其中借款5,500,000元及6,050,000元部分,未其借據見清償期,請釋明以下事項:
㈠請具狀釋明上開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為何日?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承上,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
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併提出催告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㈢承上,若無約定清償日,亦無上開㈡已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
催告債務人返還時之催告相關文件,則該借款預為請求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陳羿秀借款4,700,000元部分,債務人已清償60,000元,則臺端以4,700,000元為本金計算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釋明文件,此部分是否更正為4,640,000元計算遲延利息。
四、債務人陳羿秀借款6,050,000元部分,約定遲延利息為無,則臺端請求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釋明文件,此部分是否更正為不請求遲延利息。
五、債務人陳羿秀、張瑞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