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49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林清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則違約金直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併提出其相關釋明文件(現金卡約定書第三條:本息逾期違約金,凡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前項利率之一○%計付,如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之部分另按前項利率之二○%計付)。
二、債務人謝林清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