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478號債權人 劉永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蔣咸青陳清文 之繼承人、 陳明瑞 即陳清文之繼承人、 陳玉如 即陳清文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原債務人陳清文係於民國83年12月21日死亡,司法院網站查詢係自103年6月1日起至查詢當日一、二審法院依法應為公告之家事裁判,請提出已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查詢有無原債務人陳清文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函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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