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4號原告 陳琪 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 律師
馬涵蕙 律師被告 劉翰宗
黃曉琪 前列劉翰宗、黃曉琪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另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2月8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其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