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472號債權人 李國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守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端為債務人李守旺之債務(即購車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之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李守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