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黃秋姿 債務人昕城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永評 債務人 汪郁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柒仟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232,650元111年9月9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4.145﹪111年9月26日起至112年1月8日止4.27%111年10月9日起至112年1月8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5.27﹪112年1月9日起至112年4月8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21,374,450元111年7月9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4.145﹪111年8月9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9月26日起至112年1月8日止4.27%111年9月26日起至112年1月8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5.27﹪112年1月9日起至112年2月8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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