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上訴人 陳正忠
張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WynnResorts(Macau)SA間因一百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三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貳萬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柒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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