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361號上訴人 廖峻毅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曉蟬 、 林雍晴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改判:㈠被上訴人應連帶幾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整,暨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將「附件一」之道歉聲明啟事連續三日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第一版顯著位置;㈢被上訴人應將「附件一」之道歉聲明啟事連續一個月刊登於「雅虎奇摩」網站、「谷歌(Google)」網站、「痞客幫」網站、「BBH」網站之首頁;㈣被上訴人應將「附件一」之道歉聲明啟事永久刊登於個人架設之部落格首頁並置於頂,不可設為隱藏或加密,亦不得砍帳號及關閉部落格;㈤被上訴人應架設一個專屬本事件之網站,網站中應有本事件始末說明之澄清文章及附件一之道歉啟事,且該網站應架設至民國117年,不得任意關閉;㈥被上訴人應將「附件一」之道歉聲明啟事於「臺灣醫界」、「外科醫學會」、「臺灣整形外科協會」雜誌刊登一頁之廣告。核其聲明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聲明㈡、㈢、㈣、㈥之刊登道歉啟事及聲明㈤之架設網站,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應徵5萬550元,上訴人除已繳納4萬6050元外,其餘45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林曉芳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