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9號原告 黃秀環 訴訟代理人劉喜律師被告 巫清豐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以另案即本院臺中簡易庭民國(下同)100年度中簡字第962號確認土地界址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乃於100年5月27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土地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原告具狀陳報該確認土地界址事件業已終結及確定在案,並提出該事件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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