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30號上訴人誠品牙醫診所
漢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許漢忠 被上訴人 楊奇恒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530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38萬4290元(依上訴人受敗訴判決後,應返還臺北市○○街○○○號1樓房屋與臺北市○○街○○○號地下2樓編號第44號停車位之鑑定價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8萬3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