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0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欣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菱興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即臺灣菱真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勞訴字第104號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44,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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