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6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6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翁景芳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翁慕蘭 住同上 姜秀蘭 住臺北市○○街○○○號4樓 劉保華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 陳蓮只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汪梅桂 住新北市○○區○○里○○○0鄰0號 巫惠華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劉林林 住同上 李作義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6樓 唐少容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11樓張螺住新北市○○區○○里○○○0鄰0號 蔣與恩 住臺北市○○○路○○號7樓之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經銷合約保證金,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12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另十一債權人各應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