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919號

原告 方桂珍

被告 王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與被告口頭約定,由原告將其名下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水、電、瓦斯等費用均由被告自行負擔(以下簡稱系爭租約);詎被告於當日表示當下已晚,需立即承租並遷入,請求原告先交付鑰匙,再另約時間簽立租約,然被告自112年2月17日遷入系爭房屋後迄今,以各種理由推托不付房租及押金,顯然無承租並簽立租賃契約之意思,因此雙方並未訂立書面租約,原告復於112年2月26日以LINE告知被告不願將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並要求被告於一週後搬離,然一週後被告並未搬離,原告再於112年3月4日向安順派出所登錄備查,並於112年3月6日寄發存證信函向被告表示應於一週後搬離並返還房屋,嗣被告於112年4月6日以LINE向原告約定於112年4月8日搬離,原告於112年4月15日進入勘查屋況,被告雖已搬離,但屋內尚遺留雜物,原告再以LINE告知被告三天後將該遺留雜物丟棄,被告至今已讀不回,亦未處理遺留雜物,原告大約一週後即前往換鎖。爰依系爭租約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並給付欠繳租金108,000元【計算式:18,000元×6個月(112年2月至7月)=108,000元】等語。

(二)聲明:

  ⒈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即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

  ⒉被告應自112年2月17日起至交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8,000元。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身分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安順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及存證信函為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依前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既自陳已於112年4月15日進入系爭房屋勘查屋況,確認被告已遷出系爭房屋,並於勘查後約一週即更換系爭房屋之門鎖(見本院卷第56頁),自應認原告於更換系爭房屋之門鎖時已占有系爭房屋。則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即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並無必要。

(三)基上所述,原告於112年4月15日確認被告已遷出系爭房屋後數日即換門鎖占有系爭房屋,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占有系爭房屋期間(自112年2月17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相當租金之損害54,000元(計算式:18,000元×3個月=54,000元),自屬有據;至原告請求被告自112年4月17日起,按月給付原告相當租金之損害18,000元,則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4,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前揭金額及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22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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