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三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麻藥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二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十月,復於八十七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移送執行。接續執行結果應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以法八九矯字第0二七0四八號函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五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