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有期徒刑九年三月八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以法八十九矯司字第一0二一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范清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希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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