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五六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黃成錦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萬零柒仟壹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叁佰零貳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柒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貳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壹佰柒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承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呂超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