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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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再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178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許懷根
丁介明 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再定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35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426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84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簡志瑩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