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8號上訴人即被告景合營造有限公司
5弄1法定代理人甲○○
新竹縣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31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8,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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