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29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