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15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1563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捌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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