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05號聲請人 李玉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5張(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1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107年6月1日眾聲日報。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年6月1日刊登該裁定於眾聲日報,迄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新聞紙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1月1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國忠┌─────────────────────────────────┐│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80│├──┼────────────┼────────┼──┼──┼──┤│0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8│├──┼────────────┼────────┼──┼──┼──┤│0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8│├──┼────────────┼────────┼──┼──┼──┤│00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8│├──┼────────────┼────────┼──┼──┼──┤│000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14│└──┴────────────┴────────┴──┴──┴──┘